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5 年 02 月 25 日)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 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基金。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 息數目,按月提交中央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 備付。在新路未有餘利以前,由財政部於國庫項下第一年補助基金二百四 十萬元,第二年補助基金三百六十萬元,第三四兩年各補助基金四百八十 萬元,按期交中央銀行收入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一併專儲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