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5 年 02 月 25 日)
第5條
本公債分二十次還本,每年一次。每次償還各該次發行總額百分之五,計 二百萬元。各自每次發行之日起,扣足一年,開始還本。第一次發行之債 票,至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底,第二次至民國四十六年二月底,第三次至民 國四十七年二月底,本息全數次第還清。

前項還本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之規定,於還本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