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3 年 04 月 30 日)
第8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 銀行公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 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