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3 年 04 月 30 日)
第7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 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存 儲,以備到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