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3 年 04 月 30 日)
第5條
本公債前兩期祇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 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八年十六次,至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