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 38 年 06 月 23 日)
第7條
本公債專為掉換前條所列舊發外幣債券,實際銷售,截至民國三十七年八 月二十日尚未到期償還之部份,其在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後最近兩 期之息票,一律截算至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底止,照其應付利息金額加入本 金一併換發本公債,至抵押部份,由財政部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