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 38 年 01 月 19 日)
第9條
本公債特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政府指派代表三人,並選聘中外金融商界 代表六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基金保管委員會對於本公債基金之保管應負全責,在本公債未償清前,其 保管權限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