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 36 年 03 月 29 日)
第9條
本公債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基金之監理事項,由財政部、審計部 、全國商會聯合會、銀行業同業公會、錢業同業公會及財政部聘請之人員 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