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 36 年 03 月 29 日)
第4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購買人得依照左列方法,繳付債款:

一、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

二、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

三、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