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 23 年 05 月 28 日)
第9條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管 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 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 核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