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 23 年 05 月 28 日)
第5條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至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嗣 後每屆六個月還本一次。分二十五期,至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息全 數還清。

前項還本,依照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