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4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 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 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