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106 年 07 月 17 日)
第10條
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後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 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 規定辦理。

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將因預先審核結果變更 導致損失者,得申請適用原預先審核結果,但以九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