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封條:指本體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 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 NS)17712 高保安封條規定,其類型限於 CNS 17712 所列之子彈 型封條(bolt seal) 及鋼纜型封條(cable seal)。

(二)一般機械封條:指前目以外型式之機械封條。

二、電子封條:指本體具有經燒錄不可重覆寫入之唯一識別碼(俗稱暗碼 )以供無線射頻讀取器識別之晶片,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進儲內陸 貨櫃集散站或自該貨櫃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保稅運貨工 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被動式電子封條:無內建無線通信主動發射器,且不提供主動發射 信號功能。

(二)主動式電子封條:前目以外型式之電子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