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2條
申請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及同 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位於機場管制區外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依第六條、物流中心業者依第七 條、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者,應符 合前項規定之條件。但其自備封條非專用於加封海運貨櫃者,關務署得免 要求其檢附通過 CNS 17712 高保安封條標準驗證合格報告。

前二項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各通關點已建置之電子封條固定式 與手持式讀取器及其整體監控系統軟硬體相容,其主體顏色須為海關封條 專用之白色以外之其他顏色。

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