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申請自備一般機械封條者,應填具已加蓋申請人公司印鑑及公司負責人印 鑑之業者使用自備一般機械封條驗證申請書及保密具結書,並檢附申請書 所列文件或物品,逕向業者所在地轄區海關申請書面審查驗證及資格審核 ,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前項自備一般機械封條之限制類型及驗證基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