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7條
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 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 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 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