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6條
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 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四、依本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七十三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