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4條
郵包物品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 核准。其查驗場地、動線及其他必要設施並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 需要。

前項存儲郵包物品之倉間應由郵政機構及海關共同聯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