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3條
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