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7條
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 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 查驗。

前項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