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6條
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 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 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