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0條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 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