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8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業者,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前條第 二項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並以書面向受理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 。經審查小組實地勘查通過後,由海關核准登記,始得營運。

前項業者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建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受理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 限內完成建置,海關得廢止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