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7條
申請設立專區之業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 五千萬元者,應提供擔保。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及書件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專區:

一、申請書:應載明營利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 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住址。

二、營運規畫書:包括專區地點、擴充能力、建築構造、預估貨物量、經 營計畫及團隊、船舶靠泊碼頭、營運財務規劃、營運設施建置時程規 劃及其他相關營運規劃相關文件。

三、通關設備建置書:包括X光檢查儀、進出倉刷碼設備、進倉異常訊息 警示系統、監視器錄影系統及其他通關設備。

四、緝毒犬設施設計圖:包括緝毒犬候勤室、待勤室、適合緝毒犬作業之 輸送帶及其他相關設施。

五、檢疫犬設施設計圖:包括檢疫犬備勤室、綜合作業室及其他相關設施 。

六、電腦連線及設備規畫書:包括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資訊系統及電 腦備援措施及其他相關軟硬體設備。

七、其他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需要之設備規畫書。

海關受理專區設立之申請,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其 他機關參與審查。審查作業應於審查書件及證明文件齊備之翌日起三十日 內完成,有特殊原因者,得予延長,其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項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詳細需求及前項審查作業相關規定,由財政 部關務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