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下稱專區業者)指能提供足夠區分為 進口區、出口區、轉口區、查驗區、待放區、緝毒犬及檢疫犬勤務區之面 積,配置通關及查驗必要之設備,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並經核准設 立之貨棧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