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30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 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其完稅價格課徵進 口稅,其涉及申報不實者,應合併計算其漏稅額,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 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