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9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不得併袋通關之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