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8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之貨物,以 簡易申報單申報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