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6條
海運快遞業者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 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 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