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5條
經核准設立之專區業者,擅自變更其原有設施或設備,不符合第五條或第 七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