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9條
海運快遞業者受託運人委託作戶對戶運送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時,得以貨物 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

海運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 貨人名稱、地址及其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 、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海運快遞業者依前項規定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 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