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8條
進口海運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海運快遞貨物之 輸出人,委任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任書原本。但有 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任書原本,且傳真文件經受任人簽認者。

二、以書面或線上方式辦理長期委任者。

前項應檢附之委任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自行編號裝訂 成冊妥善保管,供海關隨時查核。

海運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受委任報關者,應負虛報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