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7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並應於船舶 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

海關得於船舶抵達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應驗、免驗貨物 等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專區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