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3條
專區之海關辦公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方式經核 定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者,海關得調整於日間上班時間辦理通關。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均應通過X光儀器檢查。但貨物性質不適合照射X光 ,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之海運快遞貨物,經核定為按文 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 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