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0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標籤黏貼於海運快遞貨物上,供 海關查核。但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 件。

前項所定發票或條碼標籤有未貼、脫落或毀損情事者,應先行補貼始得辦 理通關;補貼發票或條碼標籤,應由運輸業者及海運快遞業者聯名敘明理 由,申經海關同意後,於海關派員監視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