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5條
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 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 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應透過通 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

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