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 聯繫。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 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