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商標權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 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且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檢附載明代理權限之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