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11條
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 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附答復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其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於必要時,仍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前項進口實到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 相同時,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