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 年 01 月 14 日)
第9條
公司法人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 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 分期興建或分期營運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之關稅及各該期完工日期分 別計算繳納期數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