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 年 01 月 14 日)
第8條
公司法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證明文件 所載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