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 年 01 月 14 日)
第4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納稅義 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 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