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 年 01 月 14 日)
第3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進口前條貨物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主管機關證明 文件之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