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 年 01 月 14 日)
第2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 供應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 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

公司法人進口前項規定之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經中央主管機關 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 且屬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