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9 年 01 月 14 日)
第10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自繳稅期限屆滿日 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 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