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由海關發給執照;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當地縣(市 )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同意時 ,應通知海關,由海關廢止其登記。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重新換照,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前條 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其登記事項均未變更者,應於前述期間內申請校 正以代替換照。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名稱、所在地、負責人、營業項目變更,應於辦妥變 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 。惟所在地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