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3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應依關稅法 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 起算一週內報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因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 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按貨物進儲自用保稅倉庫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除帳。但失竊貨物尚在追 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准其繳納保證金,其在失竊之翌日 起算六個月內找回者,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