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3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加 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