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帳冊及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十年;其相 關憑證保存五年。

前項相關憑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 電子媒體按序儲存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銷燬後, 監管海關查案須列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負責提供, 不得拒絕。